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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这个观点对也不对,主要是因为强奸罪的定义。”
“这个罪名通俗易懂,只要违背妇女意愿就是强奸,在这里还有一个重点”
“发生关系的另一方要是未成年,不管她是否愿意都构成犯罪。”
说到这里的苏沐晨面带笑容:“在这里我不得不提醒一下咱们直播间的网友了哈,在与女方谈恋爱时一定要先确认一下对方到底成没成年,不要人家说自己刚满十八岁你们就信了,尤其是那些有特殊癖好的网友,更得小心咯。”
“再来说说本案。
在案例中,张三的行为是构不成犯罪的,理由有两点:
第一,女方是清醒的状态且支付了房费。
第二点也是更重要的一点,他们的现场没有任何反抗的痕迹,因为那个美女以为张三真的会给她五千块钱,所以全程都别的主动和配合。”
“控告强奸,首先就得有足够的证据。
一方想要强行进入另一方不想,那一定会存在反抗的过程。”
“当然了,特定环境除外。”
苏沐晨继续补充道:“你比苏说张三是个杀人犯,他是个小偷手中拿着致命的武器,另一方不敢反抗只能被迫顺从。”
“而在本案中,张三不属于这些特殊情况,且那位美女的本身又没有反抗的痕迹,因此不能定性张三在强奸对方。”
“使用假币罪构不成,因为冥币不属于流通货币,且这张价值上亿的纸币它就是真的冥币。
强奸罪也无法构成,因为在案件中美女并没有强烈反抗并告知张三说自己不要。”
“三项最可能构成的罪名就只剩下嫖娼罪了,这也是那位美女的选择。”
“杀敌一千自损一百,老娘承认自己就是在卖淫,而你是客户,不给钱就把你送进去。”
“面对美女的威胁,张三并没有妥协,而那名美女一气之下便报了警。”
“这也是我说不能构成嫖娼的行为,原因有二点:
第一,张三不是在特定场所实施的行为。
张三和那位美女相识在酒吧,虽然两人确实有约定但警方没有证据去证明张三的行为就是在嫖娼。”
“大家说酒吧和陌生的美女来了一场完美的邂逅,这种行为能叫嫖娼嘛,肯定不叫啊对不对。”
“第二点,警方没有证据证明张三曾表示要给那位美女五千块钱当做嫖资,既然没有证据那他们就不能以嫖娼为由将对方抓进去。”
“而在警方的调查过程中,发现那位美女本身就是卖淫人员,在她的手机里有着大笔无法准确说明来源的转账。”
“故事最后的版本因此成了这样:
张三在酒店搭讪美女一夜情,不料女子是名卖淫女,报警调查又取证,犯罪嫌疑人只剩卖淫女…”
说到这里的苏沐晨开始最后的总结:“再说说嫖娼罪。
嫖娼,首先要知道另一方的目的。
如果在案件中,张三是在网上或者其他渠道找到的这名小姐并进行转账,那他的行为就属于嫖娼。
又或者是他在固定的场所碰到了警方的扫黄行动,而张三并不知情进入了那家场所,那警方依然可以按照嫖娼罪对他进行治安处罚。”
“特定的场所加上特定的工作人员还有最后的交易,等于最后的嫖娼行为,也就是说只有符合上面的三种情况之一的才能构成嫖娼罪。
这也是张三为什么不被抓的真正原因,和给没给钱其实并没有多少实际性的关系…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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